close

  空氣質量屬於典型的公共物品,提升空氣質量政府必須要承擔起責任來——這已經成為越來越廣泛的共識
  □杜曉
  歷經至少三稿修改的《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草案)》近日提交北京市人代會審議。北京市市長王安順評價它的意義“非同一般”。
  最近幾年,不僅是北京,全國其他一些地方的空氣質量問題引發了社會各界的關註。北京此次狠下決心,在未來數年將會有持續不斷的大量投入用於霧霾治理,王安順甚至表示,自己當時帶著壯士斷腕的決心簽訂了“生死狀”。這無疑給其他地方的霧霾治理工作樹立了榜樣,值得效法。
  空氣質量屬於典型的公共物品,提升空氣質量政府必須要承擔起責任來——這已經成為越來越廣泛的共識。但具體到各地政府的治霾行動,其步伐則沒有如思想認識上那般整齊劃一。以空氣質量信息公開這一工作來看,去年發佈的中國環境發展報告顯示,這一工作進行較好的城市如北京,廣州等,均將PM2.5、臭氧等若干重要污染物納入公開範圍,但與之形成對比的是,還有大量城市的信息公開水平仍非常有限,甚至在報告中某些城市得分為0分。如果連最基本的空氣質量信息公開都無法落實,提升空氣質量又從何談起呢?
  這些年來,各地政府在提升空氣質量方面均採取了一些措施,相關報道也頻頻見諸於大大小小的媒體,但其成效究竟如何、又將怎樣進行下去,都還是未知數。因此,各級政府在改善空氣質量時應該重視法治手段的運用,將許多具體的問題進一步法治化、制度化。用一位業內專家的話來說,“不是過多地採用紅頭文件的形式”。
  改善空氣質量是一個複雜、長期的過程,如果沒有依法管理、依法行政水平的不斷提升,便可能事倍功半甚至前功盡棄。比如,在污染源控制上,對於固定污染源來說,缺乏規範的排污許可證制度,沒有實現連續達標排放是造成空氣污染的重要因素;而就移動污染源來說,一般國際上採用技術進步的方法來解決,比如改善汽車排放的技術,而我國排放控制政策存在不足。凡此種種,歸根結底都是政策制度、法律法規的問題。
  所幸的是,已經有越來越多的人充分意識到了依法管理對於治理霧霾的重要性。比如,在《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草案)》中就明確了總量控制的原則。近日,從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也傳來消息,去年以來環境保護部針對當前嚴重的霧霾問題,根據國務院有關“大氣污染防治十條措施”及相關規劃,在2010年向國務院報送的修訂草案送審稿基礎上,重新研究和組織起草了大氣污染防治法修改建議稿和相關說明及論證材料,並正在國務院有關部門協調意見。
  現行的大氣污染防治法距離其最近一次修改,也已經超過了十年,相對於霧霾天氣的現狀,其中存在的一些漏洞是十分明顯的。比如,一些新的大氣污染類型,在法律治理上仍然是空白。大氣能見度、灰霾天數、光化學煙霧污染現象還沒有法律監管。但對於大氣污染防治法的修訂工作來說,至關重要的仍然是進一步調整和明確政府、排污者、公眾之間的關係,進一步落實提升空氣質量的政府職能和責任。也就是說,政府應該對大氣環境負主要責任,應該成為良好的環境公共服務產品的提供者。
  現有的大氣污染法總則部分規定了地方各級政府在防治大氣污染方面的責任,明確將“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作為政府的任務,要求各級政府“對本轄區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制定規劃,採取措施,使本轄區的大氣環境質量達到規定的標準”。但從總體上說,上述責任仍被認為顯得“狹窄”——政府落實其責任可能也無法確保大氣環境的改善。有鑒於此,在未來大氣污染法的修訂中,應該考慮擴大政府責任的範圍,尤其是增加不同轄區的環境保護行政部門合作改善空氣環境質量的規定,用更寬泛的責任更好地協調各地在這一問題上聯手行動、共同進退,避免出現各自為戰、各人自掃門前雪的局面。
  (原標題:政府治霾行動需要法律強化)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sfufplz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